漫漫人生百年,悠悠长青乐园;
建文化陵园,创陵园文化
免费接送热线 :
13778179584
当前位置:首页 公益事件
(普法)男子盗窃时被恶犬撕咬身亡,家属起诉业主索赔66万,广州法院判了发布时间:2024-01-02

常言道,“种善因,得善果,种恶因,得恶果”,用善良的心态,对待身边的人或者事物,能够收获幸福安康。反之,违反法律,做坏事,就会埋下隐患,一旦生出恶果,自身不仅容易受到伤害,更可能失去生命。


小偷老吴,因入室盗窃,被主人家的狼狗咬死。吴家人一纸状书,把狗主人告上法庭,要求他做出赔偿。案件发生后,部分人认为,老吴虽有错,但罪不至死,狗主人应该承担责任。另一部分人认为,老吴偷盗他人财物,本就有错,他需要承担责任。那么从法律的角度,法院会如何审理此案?




案例

生活在广东广州的老吴,是个不务正业,游手好闲的人,平时主要靠偷他人财物生活。即使他因盗窃,受到过法律的惩罚,却依旧不知悔悟,屡次触碰法律的红线。一天夜晚,他来到一户人家,发现屋内一片黑暗,无人在家,就准备翻墙,入室盗窃。


院内的两条狼狗听到声响,立刻狂吠,老吴心中一惊,立刻停止动作,转身离开。异常声音消失后,狼狗逐渐安静,趴在地上,等待主人回家。突然,两根骨头从围墙另一边扔进来,落在地上,香气四溢的骨头,让它们忍不住上前啃咬。


围墙外,老吴正在焦急等待,时不时就趴在围墙上,听里面的声音。原来骨头被掺入了药物,他打算把狼狗药倒后,再入室盗窃。一段时间后,老吴发现院内没有声响,认为目的达成,就翻墙进入。


谁知,他落地的声音,惊动狼狗(药效未完全发作)。见到陌生人闯入家中,它们立刻扑过去...当周围邻居听到声音,赶来时,老吴已被狼狗撕咬致死,邻居马上报警,又将此事告诉狼狗的主人,老赵。


吴家人知道后,悲痛万分,他们认为老吴的死,与老赵有关,老赵需要负责,于是他们找到法院,要求老赵赔偿各项损失,共计66万元,那么老赵是否需要做出赔偿?老吴的死,是否与他有关。


法理分析

本案的死者老吴有盗窃前科,案发当晚,他再次准备盗窃,行为已经触犯法律。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
对于犯盗窃罪的人,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,做出公平、公正的判决。依据《刑法》规定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如果老吴没有死亡,等待他的必是法律的严惩,可他却被狼狗咬死,失去宝贵的生命,在部分人眼中,他就变成一个被侵权的人。

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吴家人认为,老赵把狼狗养在家中,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,因此他有过错,需要承担责任,那么老赵是否需要承担?


从老吴“扔毒骨头给狼狗”这一举动,可以知道一件事,他明白狼狗有风险。多数人在面对风险时,第一反应是避开,他非但没有避开,反而企图将狼狗毒倒后,再入室盗窃,他的行为属于“自甘风险”。


自甘风险是指,明知有风险,自己自愿去冒风险,那么当风险出现时,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、承担损害的后果,即老吴需要自行承担,冒风险的后果。在《民法典》中有规定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

狼狗被老赵饲养在家中小院,没有被放出,一般情况下,很难对他人造成伤害。而老吴明知院内有狗,依旧强行擅闯,导致失去生命,他的死亡和老赵无因果关系,老赵不用承担侵权责任,因此法院在审理后,驳回吴家人的诉求。


老赵认为,老吴虽然有错,但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,出于人道主义,他自愿赔偿吴家人4万元。而吴家人心有不服,提出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
结语

法院的判决再次证明,法律是有温度的,是平易近人的,因为它来源于生活,服务于生活,它的存在是为了让人们更好的生活。而老吴的经历,给部分跟他一样,触犯法律红线的人敲响警钟。


只要触碰法律的红线,就需要付出代价,即使成为一些人眼中的“受害者”,法院依旧会理智看待,全面审查案件的前因后果,维护公平正义。同时该案为养狗人士提了醒,在养狗时,不仅需要尽到看管责任,而且不能养烈性犬。

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,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,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,它们对我们忠诚,我们必须为它负责。看护好它们,不仅是在保护周围人的安全,更是在保护它们,避免因自己的疏忽,引发各种悲剧。


感谢阅读,看到这!想咨询墓地、公墓、绵阳金山公墓、绵阳墓地、绵阳丧葬服务的可以电话联系13778179584